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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公司车辆挂靠协议

发表时间:2024/04/20 11:59:31  浏览次数:43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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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物流公司车辆服务协议(全款)

                                                  协议签订地点:

协议签订时间:2018       

甲方:成都物流公司       地址: 成都市新都区物流大道

乙方:             身份证号码:                   电话:             

                   常住地址:                                      

                   其他有关登记:                                 

为了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就车辆挂靠事宜经协商一致,达成本协议,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一、乙方自愿将全款购买车辆挂户甲方名称下,产权属于乙方所有,由乙方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甲方名称为有偿使用,本协议从签定日起至乙方车辆报废时止。挂靠车辆情况明细如下:

车牌号:                         厂牌型号:                         

发动机号:                       车架号:                          

(注:车牌号可在车辆入户手续办理完毕后不填)

     二、乙方承担车辆入户相关费用,本协议签订后,乙方将入户所需费用交给甲方,由甲方办理车辆入户手续。车辆上户登记不是产权登记或产权转移,车辆产权仍属乙方。本挂靠协议不是劳务合同,乙方及乙方所聘请、雇佣的人员不属甲方职工,不能享受甲方职工待遇,与甲方不存在劳动用工关系。

三、乙方从车辆挂靠入户之日起,每台车每年一次性向甲方交纳服务费     /年,牌、证押金乙方在挂靠之日起,每台车应向甲方交纳车辆牌、证押金        元(不计息)在车辆报废或挂靠合同期满后5个工作日退还乙方。甲方代交的政府管理部门等相关的其他费用按实际发生金额由乙方一并向甲方交款,乙方经营中如需开具运输发票应即时向甲方交纳税款及发票管理费。乙方在挂靠期间转让车辆须征求甲方同意,同时所缴纳的挂户等费用甲方不予退还。乙方私自转让车辆,甲方有权追讨所欠费用。同时按乙方违约处理。

四、乙方经营中如欠款项(挂靠费、季审、年审及保险费用)以及违反甲方有关管理规定,甲方有权随时随地暂停该车营运或作扣车处理,其间形成的管理费、税费、其它向乙方追缴车辆的各种费用及相关损失等由乙方承担;停运或扣车超过一个月仍未缴清所欠款项的,乙方无条件同意甲方将已扣车辆进行变卖,所得款项用于偿还乙方所欠款项。

五、该车经营中,乙方欠交甲方的各种款项以及甲方代办证照费用、甲方按规定代收的各种税费、代收的各种赔款、垫款等,若乙方未在当月  3   日内付清,则甲方有权按乙方实际欠款金额的  30  %向乙方收取违约金。

六、乙方必须及时为挂靠车辆投保,保险险种为: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安全险、全车盗抢险、车辆自燃险及乙方声明的其它保险项目      \       ,如因投保项目欠缺造成的损失,概由乙方自行负责,乙方如有保险项目增加,需向甲方提出申请,并及时缴纳费用。有关保险事宜乙方委托甲方在甲方指定保险公司办理手续,保险受益人为甲方。第一次投保时,乙方必须当时结清所有保险费,甲方享有保险保障。

七、该车发生交通事故后须在24小时内通知甲方和保险公司,乙方车辆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交通事故由乙方自行处理,甲方须给予必要的配合,如果甲方协助处理或甲方被迫处理交通事故、经济纠纷、法律责任、保险索赔等所产生的直接、间接费用由乙方承担。

八、乙方车辆及承运货物被盗、损坏、损毁及交通事故等造成一切经济损失、以及得不到保险公司赔偿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代收乙方各种赔款、来往账款,首先用于清理乙方欠交的各种款项。

九、无论何种行车发生任何大小事故,或因乙方经济纠纷、法律责任,造成车辆被扣,车辆货物、驾乘人员损失及车辆停驶损失全部由乙方自行负责,车辆停驶或被扣期间形成的税费及甲方管理费乙方仍须缴纳。

十、乙方无论各种方式的行车出现车祸事故、纠纷等,若由甲方出面处理时,乙方对处理结果无异议,并同意按甲方与各方协商处理的结果承担责任,同时承担甲方出行产生的各种费用。

十一、乙方自行承担该车一切经营成本,自担经营风险,自负经营盈亏责任,并承担驾驶员的雇佣费用及其产生的一切相关经济法律责任。如遇经济纠纷、法律责任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甲方不得干涉乙方的正常营运,但因抢险救灾或其他特殊原因,国家向甲方征用车辆时乙方应无条件服从甲方调派。

十二、乙方经营该车时必须按行业、政府有关管理规定从事经营活动,不得有违反行业、政府管理机关规定进行营运活动,不得有未经批准并取得合法手续的经营活动发生,否则乙方自行承担全部经济法律责任,且甲方有权视情节轻重予以相应处罚。乙方利用该车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甲方有权立即终止本协议,并要求赔偿由此产生的损失。

十三、乙方落户车车辆在本地或在外地需要甲方出面联系、接洽运货时,必须由甲方与直接货主联系,甲方(或签发委托书委托一方)与货主签订甲方专门制定的运输协议,同时加盖甲方公章方为有效;乙方采取的任何未经甲方认可的形式与他人发生的运输业务、协议(包括政府管理部门用于检查的单证)都与甲方无关,属乙方个人行为,乙方自行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

十四、甲方为乙方代理交通事故向保险公司索赔手续,有偿为乙方提供营运证照和车辆、驾驶证照的审验服务工作,乙方即时结清费用,在定额范围内开具运输发票,超定额开具运输发票时,应承担税务有关规定的税费,若有管理规定的改变,甲乙双方应无条件服从执行。

十五、1、营运车辆期限到期、经修理厂鉴定达到报废条件,或国家技术监督确定该车不能继续营运时,应及时报废该车,乙方应遵照执行,报废收入用于清理乙方债务,报废指标属甲方所有,双方完清债权债务,甲方即注销本协议。2、挂靠合同期满,乙方无违约行为,并且交清挂靠期间的全部费用,则乙方将牌证退还甲方,并将其挂靠的车辆转户,转户费用乙方自理,甲方则退还牌、证押金,双方终止本合同。3、挂靠合同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营运车辆使用有效期内有效。

十六、甲方有权根据国家政策及行业有关规定和甲方经营管理需要以通知、板报等宣传形式制定有关规定、制定,乙方应遵照执行。

十七、为了规范我公司挂靠车辆购买保险及年审事宜,解决因未及时办理保险及年审而引发的一系列不良问题,促进我公司(甲方)运营管理健康、有序、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根据《商用车挂靠协议》相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特签订本补充合同,本补充合同是主合同《商用车挂靠协议》未尽事宜的补充,与《商用车挂靠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乙方按照甲方规定对保险进行购买

      乙方必须于挂靠车辆保险到期前15天到甲方处为挂靠车辆进行投保,保险费由乙方支付给甲方,保险险种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险种: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盗抢险和自燃损失险,上述保险事宜乙方全权委托甲方在甲方指定保险公司办理手续,确定的保险受益人为被保险人。

2)、乙方按照甲方规定对车辆进行年审

  乙方必须于挂靠车辆行驶证及营运证到期前15天到甲方处为挂靠车辆进行登记年审,年审费用由乙方支付给甲方,上述年审事宜乙方全权委托甲方办理,办理过程中乙方无条件配合并提供甲方年审所需资料及手续。

   3)、乙方如需雇佣司机驾驶挂靠车辆,则乙方必须与雇佣的司机签订雇工合同,雇工合同报甲方留存一份。

   4)违约责任

       根据《商用车挂靠协议》及本合同《挂靠补充协议》约定,任何一方违约按照车款的30%作为违约金。乙方如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或违反甲方有关管理规定,甲方有权随时随地暂停该车营运或扣留该车,其间形成的管理费、税费及其他向乙方追缴车辆所产生的各种费用、相关损失等由乙方承担;停运或留置该车超过一个月仍未缴清所欠款项的,乙方无条件同意甲方将已扣车辆进行变卖。

    其他约定事项:如内转应交纳1000元手续费。

十九、甲乙双方如因本合同发生纠纷,首先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甲乙双方共同选择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十、本协议的附属规定或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一式两份,甲方、乙方各执一份,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联系方式:

                    

签订日期: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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